多年來,聲音商標始終無法在加拿大獲准註冊。縱然已有許多國家接納聲音商標及其他非傳統是標章作為商標,加拿大智財局仍堅持遵守商標法第30條規範僅接受 “圖樣標章” 為商標。
早於1992,METRO-GOLDWYN-MAYER LION CORP. 米高梅電影公司(簡稱:MGM)即向加拿大智財局爲其 “獅子怒吼” 的聲音申請聲音商標。MGM自1928年起,他們公司的電影片頭都會出現這隻吼叫的獅子。經過18年的征戰,加拿大智財局最終仍駁回該申請案。MGM不服智財局的審定,轉而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並且最終逆轉勝。MGM的聲音商標申請案已於2012年3月28日核准公告。
此判例一出,加拿大智財局隨即於同日發佈公告,證實加拿大智財局將開始接受聲音商標申請。
以下為針對聲音商標申請的相關規範:
1. 應主動聲明該申請案為聲音商標;
2. 應附上該聲音之代表圖;
3. 應附上該聲音之說明
4. 應附上該聲音之電子錄音檔
若該聲音商標具功能性及/或商品描述或具欺騙性描述都可能被依違反商標法第12條而被核駁。然而,若該商標經由長期使用已取得一定的顯著性,則仍可以獲准註冊。
目前,聲音商標之申請案無法電子送件,僅能以紙本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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