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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莊函諺律師、陳國樟主持律師

專利訴訟下的誠信原則|專利判決解析

已更新:2023年11月14日


專利訴訟下的誠信原則|專利判決解析|莊函諺律師、陳國樟主持律師 除了我們在上篇文章介紹飛利浦與國碩案歷次判決對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金額計算存在不同見解之外「詳:不當得利之返還範圍計算」。該案最高法院曾另外點出「本案有無違誠信原則而有權利失效之適用」之問題。故本文以下將再探討一般稱之為

撰稿:莊函諺 律師、陳國樟 主持律師


除了我們在上篇文章介紹飛利浦與國碩案歷次判決對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金額計算存在不同見解之外「詳:不當得利之返還範圍計算」。該案最高法院曾另外點出「本案有無違誠信原則而有權利失效之適用」之問題。故本文以下將再探討一般稱之為「帝王條款」的誠信原則在專利訴訟中被討論的情形有哪些,並進一步討論。


壹、由專利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之競合所衍生出之誠信原則問題


一、按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此項規定,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均有其適用。即不論權利人是以主張何種權利,在時效消滅前,行使權利時,如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即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虞。簡言之,如果沒有特殊事由,權利人怠於在相當期間內行使其權利,且足使義務人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倘後權利人再為主張,便恐有違反誠信之權利失效問題。至於,權利人是否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行使權利,實務上則認為不應單視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之時間或該請求權時效長短或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而應斟酌主張權利之性質、法律行為之種類、當事人間之關係、社會經濟狀況及其他一切情事,據以認定權利人有無違誠信而權利失效。


二、專利侵權行為案件中,專利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之競合問題,司法實務上多為肯定已詳述於上篇文章[1],即專利侵權與不當得利產生競合時,專利權人係得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主張其權利;否定說則認為因民法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為15年與民法與專利法規定下專利侵權行為的2年時效,二者差距過大,如認可專利權人得以民法不當得利請求,恐架空專利法有關侵權行為之規定。此時便有人提出是否能以誠信原則作為解決專利侵權事件中專利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之競合下二請求權時效差距過大之問題?[2]以下本文將介紹最高法院與誠信原則相關之判決,我們或許就能夠釐清上開問題。



貳、最高法院與誠信原則相關之判決節錄


一、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意旨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均有其適用。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如有特別情事,足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其嗣後再為主張,即應認有違誠信而權利失效。法院為判斷時,應斟酌權利之性質、法律行為之種類、當事人間之關係、社會經濟狀況及其他一切情事,以為認定之依據。又權利失效係基於誠信原則,與消滅時效制度無涉,要不因權利人之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受影響。


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6號判決意旨


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權利,或不欲義務人履行義務時,經斟酌當事人間之關係、權義時空背景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其權利之再為行使有違「誠信原則」者,自得因義務人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為舉證,使權利人之權利受到一定之限制而不得行使,此權利失效原則,乃係源於「誠信原則」之特殊救濟方法。


三、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932號民事判決意旨


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如有特別情事,足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其嗣後再為主張,即應認有違誠信而權利失效。法院為判斷時,應斟酌權利之性質、法律行為之種類、當事人間之關係、社會經濟狀況及其他一切情事,以為認定之依據。又權利失效係基於誠信原則,與消滅時效制度無涉,要不因權利人之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受影響。


四、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


另按權利失效理論既係針對時效期間內,權利人不符誠信原則之前後矛盾行為規範上之不足,用以填補權利人長久不行使權利所生法秩序不安定之缺漏,剝奪其權利之行使,故在適用上尤應慎重,以免造成時效制度之空洞化。


參、飛利浦與國碩案之誠信原則爭點探討


一、被告公司之抗辯


(一) 權利人於92年間即知悉上訴人製造販賣系爭產品,


(二) 且曾於93年間在義大利國對上訴人主張侵害系爭專利之相對應專利(下稱義大利前案),雖遭該國法院以未侵害為由駁回其請求,自義大利前案結束至提起本訴前,權利人10年間未再對上訴人為任何之權利主張,被上訴人顯於相當期間,怠於行使權利而有違反誠信原則。


二、二審法院(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判決)


(一) 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權利,或不欲義務人履行義務時,經斟酌當事人間之關係、權義時空背景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其權利之再為行使有違「誠信原則」者,自得因義務人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為舉證,使權利人之權利受到一定之限制而不得行使,此權利失效原則,乃係源於「誠信原則」之特殊救濟方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 準此,被告公司等既並未能證明飛利浦公司有何具體作為、不作為或矛盾行為等特殊情事,足使被告公司相信原告公司已不欲行使權利。故被告公司等抗辯本件有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原告公司之請求權已經失效,並不可採。


三、更一審法院(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


(一) 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被告公司應舉證證明原告公司曾有何具體之行為,足使被告公司正當信賴原告公司已不欲再行使權利,且該行為與原告公司提起本件訴訟之行為有前後矛盾之情事,尚不得僅以原告公司未儘速實行其權利,或單純已知悉侵害事實卻未提起訴訟,而遽認有權利失效事由之認定,否則時效制度將失其意義。


(二) 原告公司雖曾就系爭專利之相對應專利在義大利對被告公司提起侵權訴訟,且於義大利法院駁回後即未再以相關專利向被告公司主張權利,然國際間之專利保護仍採屬地主義,各國之專利法規雖已因加入國際組織而國際化,但於執行層面部分仍相當本土化,原告公司僅消極未再對被告公司主張權利,仍難認係以積極之不作為,或有任何矛盾行為表示不欲被告公司履行義務。


(三) 爰此,更一審法院同二審見解,亦認定被告公司既並未能證明原告公司有何具體作為、不作為或矛盾行為等特殊情事,足使被告公司相信原告公司已不欲行使權利,故被告公司抗辯本件有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原告公司之請求權已經失效,並不可採。


四、小結:


一、觀諸前開最高法院可知,權利失效理論雖係針對時效期間內,權利人不符誠信原則之前後矛盾行為規範上之不足,係用以填補權利人長久不行使權利所生法秩序不安定之缺漏。專利侵權事件中專利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之競合,雖生二時效差距過大之矛盾,但為避免造成時效制度之空洞化,在誠信原則的適用上本應慎重。


二、至於,飛利浦與國碩案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所揭示「又權利失效係基於誠信原則,與消滅時效制度無涉,要不因權利人之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受影響。」是本件有調查是否適用「誠信原則」之必要,但仍係應個案斟酌一切情事,以為認定之依據,而非意旨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可用以解決專利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差異過大問題。


三、爰此,主張誠信原則者,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專利權人有何具體之行為,足使侵權行為人正當信賴專利權人已不欲再行使權利,尚不得僅以專利權利人未儘速實行其權利,或單純已知悉侵害事實卻未提起訴訟,而遽認有權利失效事由之認定,否則時效制度將失其意義,自不待言。故重點仍應在審酌權利人不欲行使權利,或不欲義務人履行義務時,經雙方間之關係、權利之性質、法律行為之種類、社會經濟狀況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依一般社會通念,判定權利之再為行使有無違反「誠信原則」[3]。


至於專利訴訟中經常出現的「禁反言原則」,也是由「誠信原則」衍生而出的。下篇文章將為大家介紹何謂「禁反言原則」,以及作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及阻卻均等論之依據之「禁反言原則」在專利訴訟是如何運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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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104年度民專上更(一)第9號民事判決皆採相同見解。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權電子報,第160期,發行日期:2019.10.05。

[3]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判決採相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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