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0年5月29日以後所提出的美國發明專利的年限是由申請日算起20年,再加上審查過程中所導致的專利權年限調整。要是美國專利局無法在三年內審查完成、未遵守所謂的14/4/4/4的預定時限、或是由於保密要求、專利權認定的衝突(Interference)和上訴(Appeals)等所造成的延遲都可能會有最高到五年的專利權年限調整來作為補償。
其中,所謂的14/4/4/4的預定時限就是指美國專利局必須:
在申請日算起的第14個月內發下第一官方審定(First office action);
在申請人答辯後4個月內發出審理通知;
在專利上訴暨衝突調節委員會(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簡稱BPAI)或法院作出決定後4個月內發出審理通知;及
在繳交領證費後4個月內發證。
如果美國專利局未遵守上述之14/4/4/4的預定時限,就會根據延遲的天數來補償專利權人,以保障申請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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