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八月由兩大女性時尚品牌Christian Louboutin及Yves Saint Laurent (YSL)所引發之商標權爭議,第一輪在聯邦法官Victor Marrero駁回Louboutin所請求的暫時禁制令下,由YSL獲勝。
「紅色代表『活力』、『熱情』,極富『挑逗』意味,若單一顏色之商標能傳達前述訊息,就表示它展現一定的功能性…」
“Red portrays “energy”, “the color of passion”, and “flirtatious”, this language meant that this single-color design mark did in fact serve a function…”
由本案可看出要取得時尚設計的保護並不容易,而技巧性的答辯是關鍵。每一雙Louboutin的紅底高跟鞋售價是從1000元美金起跳。這樣的價位主要是鎖定金字塔頂端的消費群。藉由媒體不斷的宣傳及好萊塢女星的加持,紅底高跟鞋已成為每位女性都想擁有的必備品。且那漆紅的高跟鞋底幾乎已成為Christian Louboutin的代名詞。其知名程度,就連美國專利商標局都於2008年准予Louboutin顏色商標權(註冊號:3361597),使得「將漆紅色鞋底使用在時尚精品女鞋上」這項特徵由Louboutin獨家專用。
在這篇既像時尚報導亦像法律文章的判決書裡,法官認為紅鞋底商標太廣泛且具功能性而不同於商業包裝設計 (trade dress),所以不受保護。
Louboutin自1992年就開始製造紅鞋底,但YSL辯稱紅鞋以及有紅色鞋底的鞋子早在Louboutin之前就開始盛行(YSL甚至追朔到法國國王路易十四及他們公司自己於1970年代所製造的紅底鞋做為證據)。法官雖然認同Louboutin藉由成功的行銷,使其紅底高跟鞋成為該品牌的代名詞。光是這點,就一般案件來說,已成功達到時尚設計的要求;且法律上來說,這已達到商標第二層意義(seconding meaning)。以下是法官針對紅底鞋及Louboutin之間的關聯性所作之陳述:
「當好萊塢女星走在星光大道的紅毯上或是時尚界的模特兒在伸展台上走秀時,觀眾們的視線瞄到的,都是這些明星的腳上那一雙搭配漆紅色底的黑色高跟鞋,只要是行家都能馬上聯想到“Louboutin”」
儘管如此,法院仍認為這點不足以禁止其他人將紅色使用在鞋底上,因為這樣的顏色組合具功能性,無法受到商標法保護。這樣的結論其實是源自Christian Louboutin自己的宣誓書,其內容提到該公司會選擇紅色是因為它能呈現「活力」,且這個特別的紅色更是「熱情的顏色」,極富「挑逗」的意味。法院基於此文認為若這單一顏色之商標確實能傳達上述訊息,就表示它有一定的功能性,而此功能性亦使其紅鞋底與其他的顏色商標相區別,例如康寧科技名下的粉紅玻璃纖維絕緣材料。該產品的粉紅色除了表徵是康寧公司的產品外,並無傳遞任何其他的信息,所以受到保護。反觀法官引用John Deere的案件時,特別強調對方之所以無法主張「綠色」曳引機顏色是因為一般的農夫都傾向自己的曳引機與拖車(trailer)相配,而大部分的拖車都是綠色的。因此,這裡顏色的主張(指紅鞋底)是帶有功能性,而非僅是識別商品來源。
「獨佔某一顏色會阻礙產業的競爭力,法官在裁定是否准予商標權時,必須考量這一點」
“the court must examine whether granting trademark rights to a single color would significantly hinder competition…”
此外,法官另引用Louis Vuitton (LV) 彩色花紋的設計及Burberry的經典格紋設計來與本案作區別。法官認為LV跟Burberry的設計所包含的並非單一顏色,而是由多種顏色組合及排列所產生的特殊圖案,不僅能使消費者辨識其來源,亦能同時呈現欲表達的裝飾概念。然而,以本案來說,法官擔心若准予單一顏色受到保護,未來將會引發一起「時尚戰爭」,其他設計公司也會陸續嘗試將與該公司有關聯的單一顏色產品註冊為自己的商標。這樣獨佔某一顏色會阻礙產業的競爭力,而這點也是法官在裁定是否准予商標權時,必須要考量的。
Louboutin曾在審訊的過程中,向法院請求欲保護至少12種層次的紅色。不過,當對方律師以一雙紅色的YSL鞋,質問Louboutin該YSL鞋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時,Louboutin遲疑了,並未給予直接的答案。此外,當對方接著問Louboutin是否會抵制其他紅色鞋,Louboutin的律師請他不要回答。因此,法官對於此舉動很反感,並認為若其他設計師需事先徵求Louboutin的同意才能使用紅色在其設計上並不妥當。除此之外,Louboutin更主張亮漆為該商標的一部分,這使法院不僅懷疑是否連一般平底的紅鞋是否也會被視為侵權。最終,法院認為Louboutin所請求的商標保護範圍太廣泛,恐導致市場壟斷,因此,駁回其禁止令,並准予YSL繼續生產相同的鞋款。
本案目前尚未終結,法院會於近期內針對是否欲撤銷Louboutin的紅鞋底商標辦理聽證。雖然設計界的人都偏向擁護Louboutin的紅鞋底設計,但此判決說明法院必須要在保護創造及創新的概念時,同時必須防範不讓某一公司獨占一個廣泛大眾之概念。
在頂級時尚界,每位設計師無不竭盡所能要設計出與眾不同的商品,雖然這並非紅鞋底設計第一次在時尚界嶄露頭角,但這股風潮卻是在Louboutin操刀下,使其成為每個時尚女性心目中最Hot的一雙高跟鞋,因此筆者並不認同法官的判決,也不認為准予Louboutin紅色高跟鞋底專用權會造成市場獨占。這就好比已故蘋果公司總裁賈柏斯(Steve Jobs)旗下的iPhone產品,其技術並非業界最卓越的,但賈柏斯卻能藉由高超的行銷策略使蘋果公司旗下的產品如美麗的毒蘋果般,讓人忍不住想咬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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