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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長曜

給國內廠商至德國參展的提醒


基於歐洲相關法令規定,欲證明行為人之侵權故意,是以行為人已知悉其行為侵權為斷,故某些握有專利權的公司在執行專利授權契約之權利主張措施時,考量民事訴訟時程過久,而傾向以刑事執行手段,嚇阻侵權人尊重專利權,於發現有侵權之虞即會核發警告函(傳真、電子郵件等)通知行為人,經通知侵權後廠商仍展出時(即使非販賣而僅公開參展,依歐盟法令仍屬侵權行為之態樣),該公司即會申請執行查扣程序。

 

德國專利法第142條、新型專利法第25條及工業設計法第51條等,仍設有專利侵權之相關刑事責任規定,對故意造成專利權人權利直接侵害或涉及相關營業行為,可科處3至5年有期徒刑或科以罰金。實務上,德國法院多認為參展行為係商業活動,得據此推定行為人具營業行為之意圖;在民事責任方面,德國廠商多以發警告函作為民事程序之前置行為;此外,依歐盟相關法令規定,僅依當事人一造即得申請假處分,亦得申請海關先進行扣押。因此,在德國仍得以藉由刑事執行手段來申請搜索扣押。

 

為避免產品遭查扣及商譽受損之可能性,底下提供一些相關措施供廠商前往參加國際商展時的參考:

  1. 參展前透過商業協談以簽訂授權契約、調整參展商品或考量是否參展;

  2. 接獲警告函時,應先判斷收受文件之人是否有權限收受文件,一旦收件即會啟動後續相關程序;

  3. 收受警告函後,不宜置之不理,應儘速檢索有無侵權,並應慎重溝通;

  4. 參展現場若將產品用於展示,即使該產品未開機或啟動,仍因參展目的在於銷售,而可能被認定屬侵權行為,故若突遭搜索扣押之際,得請求中文或英文文件,以便後續因應;及

  5. 若有執法過當之疑慮,廠商須即時現場蒐證,以利日後舉證。

 

    預祝參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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