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專利權的保護採屬地主義,一項新的技術需要在各國取得專利才能得到各國的保護。然而,這並不表示該新的技術有需要每一個國家都去申請專利,因為,有些落後國家不存在專利保護這種先進概念,有些國家消費市場太小,有些國家製造技術落後,有些國家在取締專利仿冒方面不夠落實...,向這類的國家申請專利,通常不大符合經濟效益。再者,在考慮該新的技術在某國銷售、生產、授權的可能性之後,較值得申請專利的國家仍然是以台灣、中國及美國為首選(以國人角度而言)。其次,在不考申請費用昂貴的情況下,日本、南韓、澳洲、加拿大、德國、英國、法國等國亦頗值申請。至於其它國家,則視個別技術所對應的產品在當地生活化的程度而定,以衝浪板相關技術為例,澳洲是美國以外的首選專利申請國,又例如與滑雪器械相關的技術,申請挪威、瑞典等國專利可能比申請英國、法國還重要。
台灣多數上市公司,尤其是電子產業,通常選擇:台灣、中國、美國、日本、南韓、德國及英國。歐洲專利雖然也是國人經常申請的,但是,多數的歐洲專利在核准之後,很多申請人基於轉入各國註冊費用昂貴及日後年費負擔上的考量,通常只選擇3至5個國家,其中,德國及英國幾乎是必選的,選擇德國的原因比較正常──因為它的工業相對較為發達,至於英國,有時是因為其在轉入國家註冊時不需要再花費當地語言翻譯費。另外,根據統計,歐洲專利經常被選擇轉入註冊的國家尚有法國、西班牙、及義大利,此外,印度、俄羅斯、及巴西,近年來亦值列入申請專利國之考慮範圍。
儘管上述所列值得考慮申請專利國家不過十幾個,然而,一旦全部申請,所耗費用動軋百萬,並非小數。更重要的是,在決定向哪些國家申請專利之時,很多情形是不確定市場反應是否能如預期?有的甚至不確定是否會真正做成產品推到市場,另外亦有可能發生日後經審查發現根本無法取得專利的情形。因此,一次申請十幾國專利的做法,確實承擔不少風險。
依筆者的實務經驗,一口氣申請十幾國專利的諸多案例中,真正符合成本效益的並不多。最慘的情形是某項球類運動用品,在核准過幾個國家之後,竟在某一國家的審查下發現幾乎一模一樣的先前技術,這表示該項運動用品實際上根本無法在任一國家得到專利保護,儘管它已在幾個國家取得專利。此外,也有遇過所申請的每一國的專利都如預期地核准了,但因為市場反應不佳,以致於草草收場的情形。
事實上,國人因為專利保護而獲得利益的例子,比較常見還是在台灣及美國的專利,尤其是美國專利。基於這樣的經驗及其它一般所熟知的理由,比較建議國人的專利申請方式是:同時申請台灣、中國及美國。
然而,如果希望較早期且較準確地評估所申請的專利是否能夠獲准,可考慮以下幾個選項:
◎ 申請英國(約需台幣10萬元)或紐西蘭(約需台幣7萬元),因為這兩個國家從申請日起算約4到6個月,就可以取得第1次的審查報告,以供評估所申請的專利的核准率,進而作為是否繼續向更多國家申請專利的判斷參考。
◎ 經由中國受理局申請PCT國際專利(約需台幣10萬元),其檢索報告及意見從申請日起算大約6到8個月左右可以取得。如一般所知的,PCT國際專利還提供最長30個月的時間給申請人考慮要申請哪些國家,在不確定因素很多而難以決定申請哪些國家的狀況下,這是個不錯的選擇。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基於PCT申請各成員國專利時,其費用是比直接向各國申請專利還高(大約會多出台幣2~5萬元,主要是PCT專利說明書的當地翻譯本費用)。
◎ 申請歐洲專利(約需台幣15萬元),其檢索報告及意見也是很快就可以獲得(約6到8個月),多數申請人會等到取得檢索報告及意見之後,才會決定是否繼續繳納審查費(約台幣10萬元)。如果所申請的專利的主要市場就在歐洲地區,這是一個值得投資的做法。
上述幾個早期取得審查報告或檢索報告的做法,目前以申請英國或歐洲為優選,除了其審查品質不錯之外,更重要的是在專利快速審查協議(PPH)之下,英國及歐洲的審查報告/檢索報告對簽署PPH協議的國家是有一定程度的拘束力。所以,使用英國或歐洲的審查報告/檢索報告來評估專利核准率會比較準確。
目前實行或試行PPH架構的國家有美國、日本、南韓、英國、歐洲專利局、西班牙、德國、丹麥、俄羅斯、加拿大...等國,預期會有愈來愈多的國家會實行PPH架構。台灣雖然沒有簽署PPH協議,但已在2009年就開始將PPH納入加速審查方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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