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對專利侵害最有效的方式莫過於能及時阻止侵權產品的銷售。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專利權人可否適時阻止侵權決定了自身市場佔有之成敗
美國的禁制令分為二種,一是臨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一是永久禁制令(permanent injunction)。當專利權遭到侵害,專利權人在向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訴訟後,可向法院提出核發臨時禁制令的請求(motion for preliminary injunction),以阻止涉嫌侵權之被告的產品銷售至市場,這種臨時禁制令經過法官初步審理後即予核發。然而,根據判例,專利權人在請求法院判發一臨時禁制令必須證明底下四個主要構件:
具有合理勝訴之可能
若無法院判發之臨時禁制令,專利權人將遭到無可彌補的損害
損害衡量傾向對請求人有利
禁制令的判發應符合公眾利益
原告專利權人若想證明其所提之訴訟有勝訴之可能,必須在擔負舉證責任下證明被告侵害其專利的可能。具體的做法是透過文義侵害兩段式分析以證明被告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主張所涵蓋。首先,必需先對該系爭專利的請求項(claim)進行解釋,以確定其專利保護範圍,在將該系爭產品與該專利請求項之要件進行比對,確認該系爭產品是否有落入該專利保護範圍內。基本上,申請人可委託值得信賴的專利代理人代為製作一份專利侵權報告。利用專利代理人的客觀角度來衡量該系爭專利是否侵權,進而證明原告有勝訴的可能。一旦能證明勝訴可能,原告專利權人便可獲得「若無法院判發之臨時禁制令,專利權人將遭到無可彌補的損害」之假設(rebuttable presumption)。
向法院要求臨時禁制令時,申請人還必須提供擔保金。擔保金的數額係由法院依被禁制之一造可能因錯誤禁制而發生的費用或損失而為適當之決定。實務上,法院通常依其裁量權決定擔保金之數額,而不會給當事人太多的討論空間。法院一方面可能允許原告專利權人提供法院要求的擔保金後即發出臨時禁制令。另一方面,法院也可能允許被告支付相對之擔保金(或稱:反擔保金)後繼續其侵權行為。被告所支付之擔保金係為擔保若是該系爭專利日後被判有效以及侵權時,專利權人所可能遭受之損害或利益喪失。臨時禁制令效力之效期到該案訴訟終結時為止。
永久禁制令則是經過完整的審理程序後,法院於判決原告勝訴後才核發,其效力是永久性的。過去,專利只要確定合法有效,當發生侵權成立時,即推定有「無可回復之損害」而將核發永久禁制令。然而在e-bay案結束後,美國實務界提高了核發永久禁制令之門檻。因為通常損害都可以透過金錢加以彌補,因此對「無可回復之損害」的認定難度更加提高。由於核發永久禁制令的難度提高,因此專利權人未來將喪失利用永久禁制令來做為與被控侵權人之談判籌碼,這對實際上不從事生產及製造的專利權人(或稱:專利地痞(Patent Troll))相當不利。此外,永久禁制令的核發更考慮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可以樂見的是,美國專利制度不再獨厚專利權人。雖然核發永久禁制令的難度提高,但實際核發的比率仍居高不下。違反禁制令的結果,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藐視法庭之告發,法院會課被告罰金或刑罰。許多公司因為對禁制令仍有所顧忌,所以在接到警告函之後,特別是專利地痞的警告函,為了避免因訴訟耗費更多資源,也避免敗訴風險,不得不採取妥協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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