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標示是指在產品的標籤上或產品本身標示專利號藉以保護產品之專利權,這種作法在美國向來是謹慎實施的。專利標示能夠確保當產品之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能夠獲得充分的賠償。相反地,錯誤地主張其產品受某專利之保護是不被允許的。專利標示與侵權賠償金的起算日有關,若受到專利保護的產品未經適當的專利標示,則賠償金只能以侵權人被告知侵犯專利後為計算基礎。
過去之美國專利標示
直到最近,任一產品上都必須標示與產品有關之各項專利,其涵蓋的面向包括:
產品本身
新開發用以生產該產品的製造流程
產品或其製造流程的改善
對一項創新的產品進一步改善之技術也可能在該產品本身的專利以外另外取得獨立的專利。這樣不斷進化的過程可導致一項產品涵蓋有多項專利,連帶使產品標籤上頭標示有多個專利號,其一般標示如下:
“This product is protected by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USA patents No. x,xxx,xxx”
通常當產品經由改善取得新的專利,新的專利號將直接附加於專利標籤列上。在過去,無論與該產品之保護有關聯的專利數量多少,只需要標示其中至少一項與該產品有關聯的專利即可。再者,即使所標示的專利與產品之關聯性有疑慮或是惡意標示錯誤,其罰金也很少。實務上,無論賣出多少數量的產品,其罰金頂多500美金。
未來之美國專利標示
根據最近The Forest Group, Inc. v. Bon Tool Co. (Fed. Cir. 2009)的法院判決來看,情況已有所不同。首先,產品上所標示之專利號數都必須符合關聯性的測試。再者,產品不當標示之罰金係以單件產品為基礎,也就是總罰金將因售出產品的數量而有所不同。
法院可就每一件賣出的產品判處最高500元美金的罰金。舉例來說,若賣出了一千件產品,則最重可處罰50萬美金。雖然罰金的裁量將取決於法院的認定,視各案件情況而有所不同。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法院確實有可能做出最高罰金或將近最高罰金的判決。
小結
我們建議專利權人未來在對欲在美國銷售之產品上之專利標示,都應先行關聯性的確認。其測試方法是判斷所標示的專利的請求項之技術特徵是否涵蓋至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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