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專利制度特色
兩種專利型態:除了一般的「標準型專利(Standard Patents)」,澳洲自2001年起獨自採行一種「創新型專利(Innovation Patents)」制度,不僅專利審查標準不同,有效期限也不同;創新型專利的申請案只需通過形式審查,且通常1個月內就能取得專利,但此種未經審查的創新型專利不具執行力,故不能用以訴訟,必須再請求實質審查,並通過實審的檢驗後才具執行力(enforceable);相反的,標準型專利一定得請求實審,審查標準較嚴苛,也較費時。
兩種申請選擇:澳洲專利申請分為「暫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s)」及「正式申請案(Complete applications)」。暫時申請案不具專利保護力,通常只為取得優先權日。如欲尋求保護,申請人需於優先權日起12月內提出正式申請案。提出「創新型專利(Innovation Patents)」及「標準型專利(Standard Patents)」之申請皆屬正式申請案。
兩種專利型態
創新型專利(Innovation Patents):此種專利僅需通過形式審查(formality check),且通常只需一個月即可獲准專利。核准的創新型專利需再請求實審,並通過審查標準後得到認證,才能用以提起訴訟。與台灣新型專利不同的是,方法或製程也可申請澳洲的創新型專利。
| 台灣新型專利 | 澳洲新型專利 |
形式審查 | 有 | 有 |
實質審查 | 無 | 可請求實審 |
請求標的 | 裝置 | 裝置或方法 |
花費時間 | 4-6個月 | 1個月 |
執行力 | 有,但最好先取得「新型技術報告」再訴訟 | 無,必須再請求實審的認證後才具執行力 |
標準型專利(Standard Patents):此種專利必須請求實審,並通過嚴苛的審查標準後,才能獲准專利。
附註:創新型專利申請案在尚未核准前可變更為標準型專利申請案,但由於創新型專利核准的很快(通常一個月內),因此變更的期限很短。
兩種申請選擇
暫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技術內容是不經過實體審查,也不具專利保護力,其目的主要是給予申請人更多的時間來評估發明商機並籌措資金等,以便日後決定是否要繼續申請正式案。暫時申請案雖不經過實審,但申請人可於申請日起10個月內支付費用來請求專利局對其技術內容進行國際性檢索(international-type search),且通常4周後就能收到檢索報告。該檢索報告不會公開,僅供申請人評估是否要繼續申請正式案或在海外申請專利。
正式申請案(complete application):可直接提出申請或在一暫時申請案提出的12個月期限內以主張優先權的方式接續申請,但若一年內沒提出正式申請案,該暫時申請案即宣告失效。「創新型專利(Innovation Patents)」及「標準型專利(Standard Patents)」之申請皆屬正式申請案。
發明定義
舉凡裝置或機器、物質、製程或電腦軟硬體,甚至一些商業方法均可申請創新型或標準型專利。換句話說,幾乎任何商業有用的東西都可申請專利。 惟植物不得申請創新型專利,但可申請標準型專利。
專利權期限
標準型專利(Standard Patents):申請日起算20年;
創新型專利(Innovation Patents):申請日起算僅8年
專利要件
創新型專利(Innovation Patents):新穎性(new)、創新性(innovative step)及實用性(useful),其中「創新性」是指發明和先前技術的差異必須對發明做出實質貢獻(substantial contribution)。
標準型專利(Standard Patents):新穎性(new)、進步性(inventive step)及實用性(useful),其中「進步性」是指發明和先前技術的差異必須對熟悉該項技術之人士而言是非顯而易知(non-obvious)。
請求實體審查
創新型專利(Innovation Patents):僅需通過形式審查(formality check),即可獲准專利,技術內容不會自動被實體審查。實質審查是選擇性的,但申請人或競爭者在內也能請求實審,以釐清該創新型專利之法律效力。當他人提出實審請求時,申請人須分擔一半之實審費用,否則該專利會失效。
標準型專利(Standard Patents):技術內容必須被實體審查,才能獲准專利。除非申請人要求提早審查(Early Examination),專利局會在申請後1、2年後通知提醒申請人請求實審。申請人必須在收到通知後的六個月內請求實審,逾期就會失效。此外,申請人也會被要求提交在他國對應申請案的檢索或審查結果。
附註:澳洲專利局似乎不鼓勵提早審查(Early Examination),相反地認為延後審查(Delay Examination)允許更多時間進行商品化或評估發明的市場價值。再者,專利權可追溯至申請案公開日,因此無儘速獲准專利之必要,除非是申請人需要立即採取法律行動遏止他人侵權或是為了授權或籌措資金等緣故才需要儘早取得專利。
實體審查
「創新型專利」被請求實審後約1個月,專利局就會發出第一次審查報告(Examination report)。若申請案經審查被認為符合新穎性及創新性等專利要件,申請人將收到該申請案被接受的通知(Notice of acceptance)。反之,若有不符的,申請人將收到不利報告(adverse report),申請人可於期限內向專利局答辯。值得注意的是,若無法在審查的六個月內克服審查委員提出的問題,該創新型專利就會失效。
「標準型專利」的正式申請案被請求實審後約14個月,專利局就會發出第一次審查報告(Examination report)。若申請案經審查被認為符合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專利要件,申請人將收到該申請案被接受的通知(Notice of acceptance)。反之,若有不符的,申請人將收到不利報告(adverse report),申請人可於期限內向專利局答辯。
加速審查(Expedited Examination)
標準型專利(Standard Patents)可要求提早審查(Early Examination)或稱加速審查(Expedited Examination)。加速審查的後果是技術提早被公開,可能會影響到海外專利申請。
澳洲專利局似乎不鼓勵提早審查(Early Examination),相反地認為延後審查(Delay Examination)允許更多時間進行商品化或評估發明的市場價值。再者,專利權可追溯至申請案公開日,因此無盡速獲准專利之必要,除非是申請人需要立即採取法律行動遏止他人侵權或是為了授權或籌措資金等緣故才需要儘早取得專利。
異議
標準型專利申請案在收到即將核准通知後,該申請案也會同時公開供第三人異議。異議期是公開後的三個月內。通過異議期考驗的申請案才會正式獲准專利。然而,只有不到2%的案件會被異議。
標準型專利經審查認證(Certified)後,該專利也會再度公開供第三人異議。因此,標準型專利是先認證再受他人異議,且異議期無限制。
公開(Publication)
創新型專利申請案:在核准後(約一個月)立即公開,也就是申請後沒多久就會變成非機密文件。
標準型專利申請案:分為三種公開版本:
澳洲A級公開(AU-A level publication):自申請日或其最早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對外公開,無論准駁。
澳洲B級公開(AU-B level publication):專利申請案被專利局接受而即將核准時的版本,供他人異議。
澳洲C級公開(AU-C level publication):專利即將核准後又再度修改的版本。
繳年費
為維護專利權有效,專利權人必須按時繳納專利年費。逾期,其專利權當然消滅。澳洲的專利年費是以申請日為基準,創新型專利在申請日起的第2周年開始逐年繳交年費,而標準型專利是在申請日起的第5周年開始逐年繳交年費。
行政救濟
當專利委員會作出最終核駁申請案時,申請人可向專利委員會(the commissioner of Patents)提出訴願(appeal),請求重新檢視審查委員的核駁理由。若委員會仍拒絕核准專利,申請人可再上訴到澳洲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附註:
| 創新型專利 (Innovation Patent) | 標準型專利 (Standard Patent) |
審查標準差異 | 門檻低,要求創新性(Innovative step) | 門檻高,要求進步性(Inventive step) |
請求項數 | 不得超出5項,每項皆可以是獨立項 | 無項數限制,但超出20項會有超項費 |
請求實質審查 | 實質審查是選擇性的,但申請人或競爭者在內也能請求實審,以釐清該創新型專利之法律效力。 | 實質審查是強制性的,申請案必須經過實質審查才可能獲准為專利 |
認證(Certification) | 須通過實質審查獲得認證,創新型專利才具執行力。 | N/A |
公開或公告 | 專利核准(Granted)及認證(Certified)時各公告一次 | 18月後公開,收到即將准准通知(Notice of Acceptance)時也會公開一次 |
保護年限 | 8年 | 20年(醫藥25年) |
申請花費時程 | 一個月核准 | 六個月甚至數年,視情況而定 |
規費 | 共計約澳幣1520元(含申請費. 審查費及8年的年費等) | 共計約澳幣8710元(含申請費. 審查費及20年的年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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