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介紹歐洲專利異議程序的進行,包含專利權人答辯及口頭審理的介紹,並說明不服異議決定的一方如何提起訴願。
一、簡介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歐洲專利自核准公告起9個月內,任何人若認為該歐洲專利之核准違反專利要件時,皆可附具理由並繳納相關費用向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提出異議。該異議決定之效力及於該歐洲專利所指定之各締約國。不服異議決定的一方可向歐洲專利局的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提出訴願(Appeal)。若對訴願決定不服時,可向歐洲專利局之擴大訴願委員會(Enlarged Board of Appeal)提出複審請願(Petition for Review),以請求重啟訴願程序,惟此請願鮮少被受理。典型的異議申請程序約需要花費18個月至3年不等,而若再進入訴願程序則需再花費2至3年。
二、異議申請階段
歐洲專利異議程序大致包括底下幾個步驟:首先,異議人就一歐洲專利向歐洲專利局提交異議書(notice of opposition)。接著,歐洲專利局將指派一異議審查小組(opposition division)對該異議書進行形式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該異議人之異議;若該異議書被受理,該異議審查小組將該異議書通知專利權人,並於指定期間內給予提出意見(observation)及修正的機會。隨後,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提交書面意見。最後,異議審查小組將就異議書中所主張的異議理由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撤銷或(部分)維持該歐洲專利。
1. 提交異議書
異議人向歐洲專利局提交的異議書除了包括基本資料外,更包含一份書面的聲明書,聲明書中要明確對歐洲專利提出異議的問題、提出異議的理由及為說明其理由而援引的事實和證明。異議書提交之法定期限係自該歐洲專利核准公告日起九個月內,且逾異議法定期限提交之新事實及證據將不被受理(除非特殊情況)。此外,異議書之異議理由僅能夠根據以下的任一者:
(1). 專利實質不具新穎性、進步性及實用性等可專利性;
(2). 專利內容揭露不夠清楚與完整,不足以據以實施 ;或
(3). 專利實質已超出了申請時所提出的內容 。
2. 異議程序之形式審查
該異議審查小組之成員包括3 名具有技術資格的審查官,必要時可加入1 名具有法律資格的審查官;且該異議審查小組僅允許一位曾參與較早的核准程序的成員參與,且該成員不得為該異議審查小組的主席。若異議審查小組認為該異議書不符合形式審查之規定,該異議審查小組會將異議不可受理而駁回的決定通知該專利權人,並附上一份異議書副本。反之,若異議審查小組認為該異議書符合規定而決定受理,該異議審查小組也會將該異議書副本轉交專利權人,並於指定期間內給予提出意見(observation)及修正的機會。
此外,若該歐洲專利有數件異議書提出,該異議審查小組將合併審理,並在異議書傳送專利權人的同時將它們傳送給其他異議人。同樣地,異議審查小組也會再將專利權人所提出的意見書與修正,傳送其他當事人,函請於指定期間內提出再抗辯。又,在異議程序進行中,任何人若因相關專利之侵害訴訟,或被專利權人要求停止侵害,可以參加參加異議程序。
3. 專利權人提交答辯書
倘若異議書通過形式審查,專利權人將被邀請提出意見,提出意見的期限是在收到異議通知書起四個月內,且可請求再延長2個月。此外,專利權人在提交意見時可一併同時提交請求項修正本,且就請求項之修正,專利權人還可同時提出多種版本的請求項群組(sets of claims)供一併審查,其中保護範圍最大的請求項群組(a set of claims)稱作「主要請求(main request)」,其他範圍相對較小的請求項群組則被稱作「輔助請求(auxiliary request)」,審查委員在認為主要請求之請求項群組不具專利性時,將接續考量輔助請求中之請求項群組是否具有專利性。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提交意見後,專利權人不得再提交捍衛其歐洲專利之新事實及證據,且任何後續之請求項修正需審查官之同意。
4. 書面補充意見
在召開口頭審理之前,異議審查小組有可能會發出一臨時性意見,邀請專利權人及異議人提出意見,然而現今此情況不常見。
5. 傳喚口頭審理
若經當事人一方的請求而必須進行口頭審理,或是異議審查小組覺得口頭審理是有幫助的情況之下,異議審查小組將儘快地傳喚雙方進行口頭審理(Oral Proceedings)。在口頭審理的傳喚書中,該異議審查小組通常針對相關議題提出一初步意見(preliminary opinion),並為當事人敲定提交書面意見的期限,期限通常是進行口頭審理的前一或二個月。當事人宜就異議審查小組的初步意見再提出自己的意見,專利權人在此時還可追加修正請求項,而在該期限之後所呈現的新事實及證據皆不列入考慮,除非會議的主題改變了才予以受理。口頭審理的召開地點是在海牙、慕尼黑或是柏林。
值得注意的是,先前提到該異議審查小組之成員包括3 名審查官,然而在該異議審查小組在傳喚書中的初步意見通常是由其中一位審查官所擬,另外兩位審查官基本上在此階段尚未提供任何意見,也就是說該異議審查小組其實尚未詳細全盤地考量所有的議題。
6. 進行口頭審理
在口頭審理的前一兩周,該異議審查小組之3 名審查官會先行開會討論案件之所有議題,因此該異議審查小組在口頭審理真正開始時的意見可能(通常是)會跟先前傳喚書中的初步意見不同。
在口頭審理結束後,異議審查小組通常會當下先給出口頭決定,但不解釋理由。該口頭決定包括撤銷專利、維持專利或部分維持專利(維持修正後之專利)。此外,在口頭審理時,經異議審查小組的許可下,專利權人可能有機會提出新的請求項,但被許可的機率不高。
7. 發出異議決定書
口頭審理後的1至6個月內(少部分更久),異議審查小組將會發出書面之異議決定書,並詳述理由。若沒有進行口頭審理的程序,異議審查小組也會直接發出書面的異議決定書。若異議審查小組認為異議之理由會損害該歐洲專利時,將撤銷該歐洲專利;若認為異議之理由並未損及歐洲專利之維持,將駁回該項異議;若認為歐洲專利經修改後始可維持,即會發出一「中間決定」(interlocutory decision),僅同意維持修改後之專利。若該中間決定成為該異議審理最後的確定決定,專利權人有3個月的時間繳納印刷新說明書的費用,並提交申請程序的語言之外的兩種語言的修正後請求項譯本。
此外,異議人所未主張的異議理由仍得由異議審查小組自行審查是否不利於歐洲專利的維持,尤其在異議人死亡或無行為能力之場合,歐洲專利局得自行繼續進行異議程序,即使沒有其繼承人或法律代理人之參與,在異議人撤回異議之場合亦同。
三、訴願階段
1. 提交訴願書
任一方對異議決定書不服者可於收到訴願決定書起2個月內向歐洲專利局之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提出訴願書(appeal),且訴願的書面理由可於收到訴願決定書起4個月內再提交即可。前述2個月及4個月的期限是無法被延期。
訴願理由必須充分一次講明,尤其當訴願請求人是專利權人的話,專利權人應將其視為是最後一次可以修改請求項的機會。值得注意的是,若此時進行修改的請求項是當初在異議申請階段時原本應該提出者,而在訴願階段時才進行修改者,將不一定會被訴願委員會接受。
2. 對造答辯
訴願程序非常類似於異議申請程序。訴願的對造(指異議人或是專利權人)將被邀請於四個月的期限內提出意見,且通常無法延期。同樣地,對造的答辯意見也必須充分一次講明,尤其當對造是專利權人的話,專利權人應將其視為是最後一次可以修改請求項的機會。
3. 書面補充意見
一旦提交答辯意見後,雙方當事人不得再提交新事實及證據,專利權人尤其不得再修改請求項。雖然這樣的規定愈趨嚴格,但實務上訴願委員會偶爾仍會允許簡單的請求項修改,且該修改能解決首次在程序中出現的議題。
4. 傳喚口頭審理
若經當事人一方的請求而必須進行口頭審理,訴願委員會將儘快地傳喚雙方進行口頭審理,這部分與異議程序中之口頭審理類似,只不過訴願委員不是每次都會先給出一初步意見(preliminary opinion),但會為當事人敲定提交書面意見的期限,期限通常是進行口頭審理的前一或二個月)。
5. 進行口頭審理
在口頭審理時,雙方當事人各自陳述意見,而在口頭審理結束後,訴願委員會通常會當下先給出口頭決定。該口頭決定包括撤銷專利、維持專利或部分維持專利(維持修正後之專利)。在特殊情況下,訴願委員會也會適時將部分先前尚未討論的議題或應在異議階段中討論的議題交還給原異議審查小組審查。此外,倘若遇到重要的法律問題時,訴願委員會也可移交由擴大訴願委員會(Enlarged Board of Appeal)來處理,但此情況極少發生。
6. 發出訴願決定書
口頭審理後的2至9個月內(少部分更久),訴願委員會將會發出書面之訴願決定書。任一方對訴願決定書(written decision on appeal)不服時,不服的一方可向歐洲專利局之擴大訴願委員會提出複審請願(Petition for Review),以請求重啟訴願程序,其中請願之理由不涉及專利實質,且複審請願之理由只能夠基於以下的任一者:
(1). 訴願委員會之審查官小組的構成不適當;
(2). 訴願決定未參酌兩造的意見;
(3). 訴願程序中發生明顯的程序缺陷;或
(4). 訴願決定涉及犯罪行為。
四、異議期限屆至後之專利撤銷程序
歐洲專利公約僅是單一申請、審查及授予專利權後異議的體系,之後的專利權維護及無效(撤銷)等程序分屬各個生效的締約國所管轄。倘若未能及時於異議期限前透過異議程序來撤銷歐洲專利,第三人便無法再向歐洲專利局提出專利撤銷,而是需向各個歐洲公約成員國分別提出無效程序,此將面臨高額成本以及可能不同的審理結果。唯獨專利權人除外,倘若專利權人想要限縮自己的專利保護或是撤銷自己的專利,專利權人仍可統一向歐洲專利局提起之限制(limitation)或撤銷(revocation)專利等程序,其效力及於該歐洲專利所指定之各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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