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鹿港百年老餅舖「玉珍齋」從創清光緒三年(西元1877年)創立至今,已傳承到第五代。其中第四代繼承人黃森榮先後在1986年起,陸續向經濟部申請將「玉珍齋」三字註冊為商標,並順利取得商標專用權。但在黃森榮逝世後,不僅長子、三子大打行政訴訟,爭奪商標專用權,其遺孀黃盧清秀也對其長子提出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訴訟,不准其用「玉珍齋」的名號開店。
首先,在行政訴訟的案件中,三子黃一彬不滿其兄黃一舟所開的「鹿港玉珍齋有限公司」於92年12月1日在「食品、飲料之零售服務」類別獲准註冊為第123625號「玉珍齋」服務標章,於是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最後於95年最高行政法院判黃一彬勝訴確定。
而在黃一舟、黃一彬兩兄弟正在行政法院大打行政訴訟的同時,其母黃盧清秀不滿長子黃一舟打著「玉珍齋」的名號對外開店,因此以「玉珍齋」商標及「玉珍齋鳳黃酥」商標的商標權人身分,提起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訴訟,控告長子黃一舟及長媳陳盈惠,並要求子、媳不得使用「玉珍齋」商標。但最後最高法院認為:黃榮森生前因為中風及其他併發症,已經無法正常處理日常事務,所以沒有辦法決定商標權轉移,因此黃榮森配偶(黃盧清秀)提出商標權移轉登記應為屬無效,因而判定玉珍齋商標權仍屬黃森榮所有,故判決黃盧清秀敗訴定讞,商標權應視同遺產,由配偶和子女六人公同共有,黃母無權單獨出面要求長子長媳黃一舟夫婦,不能使用「玉珍齋」商標。
法官認為:「黃森榮過世前沒有講明要讓誰繼承,因此玉珍齋商標視同遺產,而該商標權在未經繼承人進行遺產分割前,應屬全體繼承人共有,但是往後誰能打著玉珍齋的名號開店,則係必須大家一起協議,若協議未能達成,則繼承人可聯合其他繼承人提出排除侵害民事訴訟,要求其餘人不可使用,因此在各方都有權提出,互相禁止對方使用下,最後有可能變得所有繼承人都不能使用的最壞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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