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註冊的「新航站」商標,遭到新加坡航空公司跨海來台打商標官司。不過,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新航站」與「新航」並不會誤導到消費者以為是同一或近似商標,最後判決,駁回新加坡航空公司的商標異議訴訟(註1)。
「新航站」商標是台灣民眾溫進秀於民國96年1月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冷熱飲料店、飲食店、供膳宿旅館、提供露營住宿設備……等服務的商標,並經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註2)。新加坡航空公司獲知後便以「新航站」商標與其公司民國90年在中國申請並經核准取得的「新航」、「SINGAPORE AIRLINES及圖」商標近似為由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智慧財產局認為兩者並不會造成一般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不構成近似,於是在民國97年7月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服這個審定,於是又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商標異議的訴訟,請求撤銷智慧財產局所作「異議不成立」的處分。
在訴訟之中,新加坡航空公司主張「新航站」與「新航」在觀念上或未近似,但二者的整體外觀極相彷彿,讀音也極接近,二者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另外,新加坡航空公司認為智慧財產局在審查時,對於其所提出「新航商標為知名商標,因此新航商標的排他性較強」的理由,皆未提出任何意見便作出異議不成立的審定,顯然有所偏頗。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為,二商標的中文固然都有新航兩字,但新航加上一個「站」字,就成為一個習見的「新航站」名詞,對消費者來說,其代表的是新的航空站(大樓、大廈)的意思,而單純「新航」商標,消費者立即就知道是新加坡航空公司的簡稱。另以英文為例,「新航站 」的英文為New Airline,而「新航」則為SINGAPORE AIRLINES。在中英文同時標示下,消費者一目了然,不會造成誤認或混淆。另外,如果以「新航站」與「新航」二個名詞,分別透過Google網站作搜尋,所得結果大致相同,前者出現的都是「某某機場新航站」的相關資訊,後者則是新航的航空業務的報導,可見二者間給人的觀念印象上是可以區辨的,也足以區別兩者來源不同而無混沌誤認的可能。
註1:智慧財產法院判決97年度行商訴字第113號,裁判日期98-03-26。
註2:註冊第1278758號「新航站」商標,指定商品: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火鍋店、咖啡廳、飯店、 速簡餐廳、自助餐廳、備辦雞尾酒會、備辦筵席、代預訂餐廳、外燴、伙食包辦、流動飲食攤、路邊小吃攤、供膳宿旅館、提供露營住宿設備、提供營地設施、帳篷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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