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美、日、德、韓各國專利法,智財局曾研擬於專利法修正草案中增訂專利間接侵權之規定。專利間接侵權制度之設計,主要是導因於專利侵權在各國專利法的規定都以侵權人實施全部專利必要技術特徵為要件,因此對於只實施該專利之重要部分而實際上已足造成他人專利權侵害之情形,在現行沒有針對專利間接侵權行為加以規範之情況下,將無法規範或只能依構成要件較寬鬆之民法規定,且在部分間接侵權案例之適用上亦恐有未臻明確之問題。
將間接侵權之規定納入專利法中明確規範已是多數國家的立法趨勢,對於以產品出口導向為主之我國產業,更是應加以注意之重要課題。然而,該議題經智財局與國內產業界、司法實務界及學術界多次接觸並廣泛交流意見後,考量智慧財產法院甫成立,且我國產業型態正值轉型階段,為免制度導入初期適用上的疑慮而致權利濫用或濫訴之情況,由智慧財產法院累積更多實務案例後,再行評估立法之必要性更為適宜,爰決定本次專利法修正草案不納入間接侵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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