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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法第32條修正案_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申請發明及新型


【台灣】專利法第32條修正案_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申請發明及新型

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時間,通常需要2~3年,加上可能發生的核駁答辯等程序的審查時間,取得一件發明專利權,有時長達4、5年。由於專利權是從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從專利申請到核准公告這段期間,形同權利空窗期,無從遏止仿冒行為。雖然,專利申請人得依專利法41條將所申請之發明專利內容以書面(非侵權警告函)通知仿冒行為人,俾於日後專利核准之後行使補償金請求權,然而,這種書面通知,只是起到些微程度的嚇阻作用,未必能讓仿冒行為人停止仿冒。


為了縮短上述權利真空期,業界經常就同一創作於同日申請發明及新型,即一案兩申請。透過這樣的申請方式,專利權人可先藉由僅需6~8個月就能取得之新型專利權來保護其專利產品,等到專利權期間長達20年的發明專利核准之後再放棄先前取得的新型專利權。為了讓一案兩申請的情形法制化,在102年1月1日公佈實施的現行專利法第32條即明文規定允許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在此規定下,智慧財產局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會先通知申請人限期選擇發明或新型,一旦選擇發明,則其先前取得的專利權即視為自始不存在。


然而在此規定下,有可能發生權利不接續之問題,針此,2013年6月11日公佈之專利法修正案作了一些調整,藉此解決前述權利不接續的問題。需注意的是,在新修正的第32條中,對於申請人課以聲明責任,也就是申請人就同一創作於同日申請發明及新型,需於申請時分別聲明,若未聲明則不予發明專利。


另外,需再次提醒一案兩申請的專利申請人,於發明專利核准之前,切記應繼續繳納新型專利權的年費,因為,只要新型專利權消滅,就算發明專利具備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也無法授予發明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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