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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法修正案通過

【台灣】專利法修正案通過

立法院於11月29日三讀通過「專利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通過之條文共計159條,其中修正108條,增訂36條,刪除15條,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新法預計在公布後1年施行。


此次修法的重點如下:

  1. 修改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如非因故意而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視為未主張者;及未依時繳納專利年費,致生失權之效果者,增訂准其申請回復之機制。(修正條文§17、29、70、94)

  2. 將原僅適用於新穎性的優惠期規定,修改為適用於新穎性及進步性,並增加申請前於刊物發表者亦可主張優惠期。(修正條文§22)

  3. 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修正條文§25)

  4. 增訂同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之規定,明確規定禁止重複授予專利權。若有重複申請之情形,將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時,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此外,若新型專利已取得專利權,但於發明專利核准前,該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有經撤銷確定之情事,該新型專利權所揭露之技術即成為公眾得自由運用之技術,故該發明應不予專利。(修正條文§32)

  5. 增訂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提出申請分割之規定;另一方面,如初審審定不准予專利,申請人提起再審查,亦可於再審查程序中提出分割申請,但若再審查審定後,無論核准或核駁均不得再提出分割申請。(修正條文§34)

  6. 增修專利審查中的修正制度,明定申請人可主動申請修正;刪除主動申請修正的時間限制;及增加最後通知制度。(修正條文§43)

  7. 明定授權得分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之定義,及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之再授權規定。(修正條文§62、63)

  8. 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廢除依職權審查,增加得針對多項請求項當中的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之規定,及增加舉發案及更正案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規定。(修正條文§71、73、78)

  9. 將「特許實施」名稱修正為「強制授權」,並增修其相關規定。(修正條文§87~91)

  10. 修改專利年費補繳之規定,改以比率方式按月加繳。(修正條文§94)

  11. 明定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侵害排除防止請求權之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以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侵害排除防止請求權則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並修正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及專利標示規定。(修正條文§96~98)

  12. 將新式樣專利統一改稱為設計專利;廢止聯合新式樣制度;開放部份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品設計可申請設計專利;增訂衍生設計制度。(修正條文§121、12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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