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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延緩公告之期限,由三個月延長為六個月


【台灣】專利延緩公告之期限,由三個月延長為六個月

專利之公開或公告,可使社會公眾知悉專利之技術內容,避免重複研究、投資,但是專利之創作容易遭到模仿抄襲,一旦侵權產品搶先上市,專利產品反而可能喪失商機。衡酌社會公眾與專利申請人之利益,經濟部於105年3月7日以經智字第10504600840號令修正發布「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6條,延長延緩公告期限由三個月延長為六個月,以使專利申請人得依其產業策略需求,調整專利技術公告之時點。

修正後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6條的內容如下:

第八十六條 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應於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時,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緩公告。所請延緩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前述條文自105年3月9日生效,因此未來的準專利權人均可善用此機制延緩專利之公告,以免專利之創作遭到模仿抄襲,導致專利產品喪失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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