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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告不成,自己反倒成了「陷害教唆」?!


【台灣】專利告不成,自己反倒成了「陷害教唆」?!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裁判字號: 99,民專訴,117

判決日期:2010/07/28

爭議標的:「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一、原告主張

本件原告(被授權人)主張系爭專利係其與訴外人簽訂專利授權契約,將系爭專利以無償方式授權原告製造、販售,經檢視被告(疑似侵權人)所製造、販售之專利物品,兩者物品相同,視覺性設計亦實質相同,且無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侵害系爭專利,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


二、被告主張

被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所簽訂專利授權契約,未約定專屬授權,且未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依專利法第129 條第1項準用第59條規定,其讓與專利權之行為,不得對抗第三人。其次,原告委由訴外人利華國際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對系爭產品提出報價,經被告提出報價後,原告遂發函要求被告停止製造及販售系爭產品等一切侵權行為,被告亦立即停止製造及販售系爭產品之一切侵權行為,故被告並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再者,系爭產品並未記載其具有專利權,且其外觀上亦無標示專利權字號,依專利法第129 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知悉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者故自不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四、智財法院之心證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判決中指出: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販賣」系爭侵權產品之事實者,主要係被告確有應原告所委託之訴外人之要求所寄送之樣品,除此之外,原告均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販售系爭侵權產品之事實。經查,原告於市場上既未曾查獲被告確有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而其所指系爭侵害其專利權之產品,復係被告應原告所委託之訴外人要求而提供,足見被告所以有侵害原告專利權之行為,係因原告之輾轉委託所致。換言之,被告所以為侵權之行為,係因原告之指使,就此一侵權行為之發生,原告同有過失且難辭其責,其情況與刑事案件中所謂「陷害教唆」之情差可比擬,蓋原告在公開市場上未能查得被告確有販賣侵害專利權之產品情形下,輾轉要求被告提供侵權產品,應認為被告所以提出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之產品,係因原告允許其提出所致,亦即被告應原告之要求提出侵權產品,業經原告「默示授權」。

二、本件被告交付原告之侵權商品,係應原告輾轉要求後所製作之樣品,原告於公開市場上既未查獲任何經由被告所生產銷售之侵權商品,則原告究竟受有如何損害,即有可議之處。

綜觀前述,智慧財產法院認本件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確有侵權行為,復無法證明受有損害,且其產品及產品外包裝上均未標示專利證號,參酌上開意旨,原告之主張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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