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作家相片長曜

【台灣】因應TPP之有關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台灣】因應TPP之有關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因應我國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智慧局已依照行政院「TPP/RCEP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於5月10日將因應TPP之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列入政權交接項目。因相關修正草案涉及未來財經政策方向,須與接任政府團隊說明及討論後始能決定,因此本次公告之修正草案並非定案,未來仍有進一步調整的可能性。


  本次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專利優惠期之適用

  為鼓勵運用,將發明專利之優惠期期間放寬為本國專利申請案申請日前十二個月,並將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態樣及程序要件一併放寬。(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


  二、配套修正先使用權之規定

  配合發明專利優惠期期間之調整,在優惠期期間中,專利申請人仍得提出專利申請案,自其處得知發明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專利權之人,應無法主張先用權之保護。(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二條)


  三、導入因專利專責機關審查遲延而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制度

  為就專利專責機關之不合理審查遲延期間予以補償,以保障專利權人之權益,爰增訂審查遲延之起算時間、可扣除期間、申請期間、申請人申請延長期間與專利專責機關計算不一致之處理,以及舉發事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之一至第五十七條之四)


  四、配合專利連結制度明確起訴依據

  對於申請學名藥查驗登記許可並主張不侵害新藥專利權或新藥專利權無效者,明確規定新藥專利權人可於學名藥查驗登記審查程序提起侵權訴訟,其未提起者,學名藥查驗登記申請人亦得提起確認之訴。(修正條文第六十條之一)


  五、增訂過渡條款

  因本次修正係配合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明定相關變革適用於新法施行後之申請案。但修正草案條文第六十條之一關於專利權權利2之主張,應於新法施行後即有適用,爰亦明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


  此外,在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方面,有二點須特別加以說明:

  一、調整非告訴乃論罪範圍:因應TPP關於刑事責任追訴之要求,須調整現行侵害著作權之非告訴乃論罪範圍,考量本條規定對司法實務影響重大,修正草案暫列甲、乙案(修正條文第一百條),後續智慧局仍須與司法院及法務部等司法機關會商,始能決定採取之方案。

  二、賦予錄音物上表演人報酬請求權:關於TPP是否要求賦予錄音物上表演人「公開演出」及「公開播送」報酬請求權方面,經觀察美、日等TPP締約方對相關條文之解釋及修法方向並不一致,另衡酌上開報酬請求權之賦予,將涉及一般社會大眾及廣播業者之利用行為,影響深遠,因此暫不就本項議題研提修正草案,智慧局將於進一步蒐集資料及諮詢其他締約方意見後,再行研議。

Comments


Commenting has been turned off.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