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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法修法簡介


【台灣】商標法修法簡介

最新修法通過的「商標法」已確定於101年7月1日施行。此次修法共修正71條,增訂26條,刪除9條,涉及多項制度變革,包括擴大商標註冊保護客體(如動態、全像圖等新型態商標)、明定商標之各種使用行為態樣,及加強著名商標之保護等等。


從商標權人的立場來看,此次修法有些有利於商標權人,但有些是限縮了商標權人權利。茲將值得商標權人注意的修法部份分述如下。


【一、商標復權機制】

對於申請人非因故意而致未繳納註冊費者,新的商標法容許以加倍補繳註冊費二倍之方式回復其商標註冊之權利。但為維護第三人之權利,並避免因復權而發生近似商標並存之現象,若有第三人於此商標審定失效期間內申請註冊者,或商標專責機關已核准其他商標註冊者,則例外不准其復權。


【二、申請撤銷他人商標需提使用證據】

此次商標法修正提高了商標評定申請及廢止申請的門檻,即:據以評定或廢止他人商標權的據爭商標,若已註冊滿三年者,評定/廢止申請人應檢附於申請評定/廢止前三年內有使用該據爭商標於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使用證據,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之事證。如此,將能有效遏止光是註冊商標而不使用之商標權人濫行主張權利的行為。


【三、著名商標之保護】

依修正前規定,主張視為侵害商標權者,必須舉證證明有實際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結果,惟其證明相當困難,對著名商標保護門檻限制過高。此次修正,於視為侵權行為條款增加「之虞」二字,因此,只要「可能」有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情況,均得主張視為侵權行為,以避免對著名商標保護不周。


【四、商標侵權之損害賠償】

有關商標侵權之損害賠償部份,此次修法也作了一點調整。商標侵權之損害賠償性質上應符合民法填補損害之原則,並非屬懲罰性之損害賠償。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規定,販售侵害商標權商品,可依商品單價500倍到1500倍計算其損害賠償額。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有依職權予以酌減之權限,以符合上述填補損害之原則。然而,司法實務上,曾出現根據4個仿冒皮包平均售價51萬2500元計算,加乘上最低賠償500倍而判賠2億5600多萬元的判決,引發社會極大關注。為了避免這種損害填補顯不相當的情形出現,此次將最低損害賠償即單價500倍部分的底限予以刪除,由法官依侵權行為事實之個案為裁量,以免實際侵權程度輕微,仍以零售單價500倍之金額計算損害賠償額。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刪除掉“單純”以他人「註冊商標」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等視為侵權之規定。這相當於是限縮商標權人的保護,對商標權人相當不利。未來,在同一市場上可能會出現同一種商品有的標示「ABC牌」,有的標示「ABC公司」,不知消費者是否能夠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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