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有許多商標申請人會在商標圖樣上加上「有機」等字樣。然而,這樣的商標標識通常會使消費者誤認或誤信該商品是符合有機標準的產品,進而購買。因此,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及配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智慧財產局特別針對商標審查處理原則作修正,並定出規範如下:
1. 依據96年1月29日公佈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
2. 任何商標圖樣上含有「有機」字樣者,將依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指定商品品質全部為有機產品,或所提供之服務與有機產品有關聯之虞,繕發核駁理由先行通知。
3. 原則上,商標不得以「有機」字樣作為圖樣之一部分申請註冊,亦不得以聲明不專用方式取得註冊。然而,若申請人能舉證其製造行銷之產品,已取得行政院農委會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合格(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雖取得國際有機驗證仍須經農委會之審查),得使用有機名義販賣者,則不受上述之限制。
4. 前述已舉證之商標,另依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通知「有機」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未舉證為有機之指定商品應一併通知刪除。
5. 申請人未舉證或舉證不可採者,通知其刪除「有機」字樣,並補正刪除後之圖樣付審。不同意刪除者,依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予核駁。
6. 特定商品為有機商品但圖樣上未含「有機」字樣者準用第2點規定辦理。未舉證或舉證不可採者,指定商品不得冠上「有機」字樣,應通知刪除,不同意刪除者,逕依職權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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