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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又一起營業祕密保護戰-大立光假扣押先進光案


【台灣】又一起營業祕密保護戰-大立光假扣押先進光案

繼今年8月間,宏達電告訴其研發部副總、處長和設計工程主管等人,涉嫌洩露新手機螢幕介面功能,及華映遭美商杜邦跨海提告,指控華映涉嫌擅自將面板光阻解溶液交給下游廠商分析、生產、銷售,而以涉嫌侵害營業秘密罪,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並搜索相關公司、人員處所後,前日(25日)新聞又報導一起營業秘密侵害官司。


光學元件龍頭大立光於9月24日以竊取商業機密為由,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對先進光進行假扣押,大立光並表示,此事件嚴重性比宏達電「內鬼案」還嚴重。依據新聞內容指出,先進光近年來大力延攬工程人才,而此事件源自於4位原大立光工程師,轉赴先進光之後,申請兩項專利獲准,大立光在審視這兩項專利權後,認定該4位工程師涉嫌竊取其商業機密並侵犯著作權,因此先後向智慧財產法院和台中地方法院聲請相關措施。


我國科技廠商近十幾年來,經歷國內外眾多的專利訴訟後,對於專利的保護措施或因應對策,大致上已有了基本的認識,但是智慧財產權領域,不僅僅只有專利權, 其他如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局及近來最火紅的營業秘密,均屬之。其中營業秘密的保護要件及相對應付措施,相較於專利、商標或著作權,似乎多數廠商仍 舊較為陌生。


依據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 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也就是當事人若要主張其擁有某項受法律所保護的 「營業秘密」,則該資訊須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及保密措施三個要件。本件大立光指控先進光竊取其所有的商業機密,首須通過司法檢驗的,應即在於該資訊是否 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尤其是大立光對其主張的商業秘密資訊,於公司日常作業中,是否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常成為實務爭訟勝敗的關鍵。


另外,新聞報導本案是導因於先進光僱用4位原大立光工程師,並進而將大立光所主張的技術申請專利而起,就此部分事實,本文認為廠商可以思考下列議題:


(一)誠如大立光委任律師所表示,光學元件產業的製程是最機密、也是最珍貴的核心,但是侵害製程專利或營業秘密的事實,也是權利人最難舉證的,因為製造過程都發生在他人工廠內,權利人是很難取得相關事證,想必大立光也應該是如此。然而,本案先進光倘若如大立光所指稱,係以大立光所開發的技術去申請專利,則依專利申請過程所需技術揭露的要求,先進光無疑就是自己將其相關製程公開於世,而使大立光能輕鬆地取得侵害證據。


(二)一般廠商對於其員工,多會要求簽署保密協議書,告知相關的法律責任,以警惕員工不得任意將廠商的營業秘密洩漏予他人,但往往忽略本身也可能在有意或無意間,會有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的情形。我國營業秘密法於今年1月30日修法後,加入刑事責任規定,該刑罰僅及於「故意」犯,倘若是不注意而侵害他人的營業秘密,則僅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另侵害行為如被法院認定屬於故意,法院更得因被害人的請求,依侵害情節,最高判處損害額三倍的賠償。本案先進光被訴,似因所僱用的原大立光員工引起,假若先進光在聘雇當時,曾要求原大立光員工簽立一份切結書,確認該等員工並未從前公司攜帶任何營業秘密到新公司,或可以此證明其並無取得大立光營業秘密的意圖,以避免上述「故意」侵害的法律後果。


(三)至於如何分辨員工自身累積的專業知識、技能及原雇主的營業秘密,此部分則極具爭議性,料想也會成為爾後訴訟過程的攻防焦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此爭議,曾提出幾個判斷基準:(1)該資訊係屬一般性資訊或特殊資訊,是否屬於原雇主的特殊資訊;(2)原雇主是否告知員工禁止使用特定資訊;(3)依員工能力高低判斷,該員工是否有能力自己研發該特定技術。此三項基準雖可以做為參考,但實際效果仍有待法院個案判斷。


營業秘密保護戰繼專利保護戰後,已然成為我國智慧財產領域爭訟的顯學,各廠商有必要提高警覺用心備戰。



《科技》對先進光假扣押,大立光:比宏達電內鬼更嚴重

2013/09/25 08:41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光學元件龍頭大立光 (3008) 昨(24)日以竊取商業機密為由,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對先進光 (3362) 進行假扣押。大立光表示,這件事情的嚴重性比宏達電「內鬼案」還要嚴重,而假扣押是保障公司權益的眾多作法之一。


大立光在今年6月中旬對玉晶光 (3406) 提出專利權訴訟之際,業界就傳出大立光也對多家公司發出「通知」,而且內容不光只是侵權而已。而先進光在昨日晚間公告,大立光對該公司提出假扣押,也印證了外界的傳言。


據了解,先進光近年來積極調整體質,並大力延攬人才,此一事件源自於有4位原本大立光的工程師,轉赴先進光之後,申請兩項專利獲准。而大立光在審視這兩項專利權後,認定那4位工程師涉嫌竊取其商業機密並侵犯著作權,因此先後向智慧財產法院和台中地院聲請相關措施。


從營運規模來看,大立光8月份營收高達24.05億元,而先進光只有1.05億元;若以產業地位來看,大立光的客戶群「相當平均」,可說涵蓋當今所有的手機大廠,而先進光的客戶仍以NB和平板電腦為主;若從股價來看,大立光昨日收在1,010元,是台股的「股王」,而先進光為34.65元,不論從各方面來看,都是「鯨魚」與「小蝦米」的巨大差異。


不過,對於大立光來說,表達「立場」是最重要的。大立光委任律師郭雨嵐表示,光學元件產業靠製造起家,其「製程」是最機密、也是最珍貴的核心,而不肖員工在竊取相關機密離職後,還去申請專利權,整個案情比宏達電的內鬼案更為嚴重。他強調,整件事情經過11個月的調查,事證相當明確。


但先進光指出,大立光所陳述的事實多屬不實,況且該公司現階段生產線並無上述兩項專利權,而大立光也未針對祕密遭侵害而提出具體事證,因此該公司也將提出抗告,請求撤銷假扣押,捍衛公司權利和聲譽。(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王中一/台北報導)


先進光聲請閱卷 遭拒


作者: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9月28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大立光與先進光的專利侵權爭訟全面開戰,大立光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禁止先進光將爭執中的專利技術移轉給第三人」之假處分,先進光則針對桃園地方法院裁准的假扣押,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雙方在本案訴訟前的保全程序打得如火如荼。


大立光因為擔心先進光在法律訴訟程序過程,將兩公司爭執的有關專利權,移轉給第三人,迫使大立光將來即使打贏官司也無法向「善意第三人」取回專利權。因此向智慧法院提起第3件假處分聲請。


兩方爭執中的專利,大立光主張為該公司獨步技術,雖仍未申請專利權,但為營業秘密法規範的範疇。


惟大立光離職的4名員工,將該公司營業秘密帶往先進光,並由先進光申請專利權獲准,為免這些專利權在訴訟中被移轉給第三人,於是聲請在本案訴訟確定前,由法院禁止先進光將爭執中的專利技術移轉給第三人。


不過先進光也沒閒著,繼本月26日下午向桃園地方法院遞狀,表達針對大立光的假扣押提起抗告,昨天先進光的律師朱應翔又向桃園地院聲請閱卷,卻遭法院以假扣押仍續執行而拒絕,朱應翔對此表示遺憾。


大立光是向桃園地院聲請假扣押,經法院裁准於15億2,247萬639元範圍內,扣押先進光及相關涉案人員資產;桃園地院從9月24日起囑咐台中地院執行扣押程序。


對於先進光的抗告,桃園地院最快在下周一即可將卷證全部送交高等法院。


朱應翔表示,桃園地院司法事務官以假扣押仍在執行拒絕律師閱卷,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也違悖專屬管轄權。


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爭執,並非單方聲請或主張就可證明侵權存在,更不得以金錢方式釋明假扣押的必要性。如果這件假扣押聲請是向專屬法院也就是智慧法院聲請,肯定遭到駁回。


朱應翔說,大立光是以相對人可能關廠或逃匿等理由,聲請假扣押。但先進光為上市櫃公司,在主管機關監督下不可能發生這種情況;而科技公司所涉及高度專利權 的爭執,普通法院輕率裁准假扣押,不僅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所受損害也並非單方面,還涉及股價、廠商的客戶流失及商譽等多方面損害。


桃園地院輕率以金錢擔保方式裁准假扣押,不啻鼓勵大企業以大錢砸小公司,而且先喊先贏,手段顯失公平競爭的基礎。如果這是被法院所允許的,則美國A公司可以拿5億美元,以侵權為由假扣押台灣B公司,來阻礙同業的競爭,這種情況,歷年來都不被智慧法院實務上認可或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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