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倘A自行參加B大學主辦的發明競賽,該競賽受有教育部補助,A之發明可否依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申請專利?亦或因喪失新穎性專利要件而無法取得專利權?
按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為新穎性優惠期之規定,第2款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於展覽會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喪失新穎性。本款所稱之展覽會,是指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內、外展覽會;政府認可,指曾經我國政府之各級機關核准、許可或同意等。雖該發明競賽係受教育部競賽計畫補助;惟是否即是經我國政府機關核准、許可或同意者,尚須就申請人所提之證明文件,作事實之認定,方可確認是否符合上揭法定要件。
另,申請專利時主張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第2款之新穎性優惠期,申請人必須於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該事實之年、月、日,倘申請時未敘明,待審查時檢索出該份申請前已公開之文獻,申請人不得再行主張優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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