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與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及日本特許廳(JPO)分別簽定有PPH(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當一專利申請案之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經過實體審查達到可核准,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相關資料,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之審查。然而,為了促進申請人運用我國的審查結果於其他與我國簽定有PPH計畫的專利局提起PPH審查,自101年3月1日起試辦「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審查作業方案,簡稱TW-SUPA方案」。我國智財局係於近日小幅修正部份該方案文字內容,並將該方案之試辦期間自9月1日起延長一年。
進一步言之,若申請人是以本國為第一申請局(OFF)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並向其他與我國簽定有PPH計畫的外國專利局,亦即以外國專利局作為第二申請局(OSF),提出一對應的國外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便可依據該方案(TW-SUPA)的規定向本國專利局提出申請,以使本國的該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速度加快,並在本國的該發明專利申請案有1項以上的請求項可望准予專利後,以本國的該發明專利申請案的檢索與審查結果作為材料,向外國專利局提起PPH申請,以使該外國專利局加快該對應的外國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速度。
茲將上述用於加快本國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審查速度的該方案(TW-SUPA)的簡介如下:
1. 申請要件:
申請案需為本國發明專利申請案,且為一外國對應申請案指定為國際優先權基礎案,該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局為與本國合作實施PPH計畫者。
(目前僅有USPTO及JPO,故該外國對應申請案係指美國發明專利申請案以及日本發明(特許)專利申請案,其他外國對應申請案均排除於本方案之適用範圍外。)
必須於該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方案提出申請。
必須我國專利局已針對該發明專利申請案發出即將進行實體審查的通知,且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函。
依本方案提出申請時,該發明專利申請案必須已公開,否則需依專利法第36條第2項之規定同時申請提早公開。
2. 應備文件:
申請書,載明我國申請案號、以及外國對應申請案之受理國家、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證明文件,例如:USPTO的Filing Receipt,或申請人向JPO提出申請之申請書及JPO發出的受領書。
至少2篇申請人認為最接近本發明之先前技術,並提供該發明之請求項與所提供之先前技術比對後具可專利性之理由。
規費4000元,若一併申請提早公開,則須外加申請提早公開之規費1000元。
3. 其他:
無論申請人之國籍或身分,只要符合本方案上述之規定,均可提出申請。
每一申請人每年依本方案提出申請的件數上限為8件。
依技術領域不同,我國智財局訂定有每月可處理件數上限。機械類(IPC分類B、F)及生活用品類(IPC分類A、D、E)為各8件;半導體類(IPC分類H01L、H01S)、資訊類(IPC分類G06)、通訊類(IPC分類H03、H04、G11C)、電力測量光及儲存裝置類(IPC分類G、H02)、生技醫藥類(IPC分類C07、C12)、化工類(IPC分類C)及光電液晶類(IPC分類G02F、G09G)為各4件。
若申請案符合申請要件且文件齊備,智財局將通知申請人申請案進入本方案之審查程序,以及預估可發出審查結果之日期。一般而言,預估審查結果發出日期為申請人齊備文件後6個月,旦若申請案所屬技術領域的累積申請件數已超過當月可處理件數上限,則依申請案之等待處理順序所排定之預定審查月份,加上6個月為預估審查結果發出日期。
申請人可於收到智財局發出的預估審查結果日期函後一個月內申請撤回本方案請求,智財局將退還申請規費4000元。
綜上,對於有在我國提出專利申請且同時於外國有對應申請案的申請人而言,係可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下,善加利用該方案(TW-SUPA)來大幅縮短我國及其外國對應申請案之專利取得時間,對申請人來說為一大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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