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復權處理原則」出爐長曜2012年10月5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甫於今年7月實施的新商標法,訂定了有關商標復權的條款,以使逾期未繳納註冊費的商標申請人得於逾限後6個月內,以加二倍補繳費用之方式,恢復其商標之註冊。(參見商標法第32條第3項)針對前述規定,智財局最近頒佈了「商標復權處理規則」。根據該規則,商標復權申請案必需審查以下事項:1. 未依限繳納註冊費之理由,以確定申請人確實是非因故意而逾限未繳註冊費。2. 商標復權是否會導致第三人已申請的商標無法取得註冊。 因此,智財局預估商標復權申請案的審查時間約需3個月。
甫於今年7月實施的新商標法,訂定了有關商標復權的條款,以使逾期未繳納註冊費的商標申請人得於逾限後6個月內,以加二倍補繳費用之方式,恢復其商標之註冊。(參見商標法第32條第3項)針對前述規定,智財局最近頒佈了「商標復權處理規則」。根據該規則,商標復權申請案必需審查以下事項:1. 未依限繳納註冊費之理由,以確定申請人確實是非因故意而逾限未繳註冊費。2. 商標復權是否會導致第三人已申請的商標無法取得註冊。 因此,智財局預估商標復權申請案的審查時間約需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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