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商標法的原則基本上與各國都通用的,但不同的國家在商標法的實行上都有其個別的特色。加拿大也不例外。以下我們從三個面向闡述加拿大商標與其他國家在施行上不同的特色:
一、加拿大商標的權利主要來自商標之使用
商標使用是加拿大商標系統的中心思想。簡單說,商標的權利來自於商標的使用。商標使用的重要性可藉由以下說明使之具體化:
商標僅「使用」而尚未註冊,即被賦予該商標得以使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的權利。舉例來說,若申請人 “甲方” 基於“意圖使用” 在加拿大提出商標申請,然而,若“乙方”已在 “甲方”申請前於當地使用該商標但未註冊,則“乙方”仍可以成功地異議 “甲方”的申請或挑戰其權利。甲方若要避免這樣的情形發生,可在申請前做全面性的商標檢索,包含加拿大商標註冊及共同法(Common Law)。
商標的使用,不論是在加拿大或在其他國家,依申請基礎而定,必須在商標領證前起始。但在加拿大,若商標的申請基礎本來就是以“已使用 (Use in Canada)”為申請基礎,則已達到使用的要求,而不需另外再提交使用的相關文件。然而,若商標的申請基礎係以“意圖使用”為基礎,則須提交一份使用宣誓以證明該商標已在加拿大有使用的事實。針對申請案基於 “國外申請或註冊”為基礎的,申請人在申請時,還需提供國外申請或註冊的相關資料。
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提出確實的商標使用資訊,因為在加拿大,商標申請基礎若不實會導致嚴重的後果,例如商標權失效。此外,不同於其他國家,在加拿大許可的商標,申請人不得隨意更改申請基礎。
二、加拿大非新加坡條約國成員
加拿大並不要求採納尼斯分類的指定商品或服務,所以並不受商品或服務分類的限制。也就是,申請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沒有類別限制。儘管不受跨類商品或服務之限制,申請人仍需列出欲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之“通用商業的名稱(ordinary commercial terms)”。此外,針對官方規費的部分,無論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多寡,費用都一樣。
再者,加拿大目前並無申請商標分割的機制。若有某些商品或服務在審查時被駁回,或是商標獲准後,有某部分商品或服務未使用,申請人不得將該商標案件分為多個申請案再進行後續審查。
三、加拿大的商標讓渡及授權
由於商標的目的就是要使消費者可以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因此,商標法與讓渡及授權相關的法規有所牽制亦不足為奇。加拿大商標法要求商標權人必須將其名下所有近似的商標統一管理。該些商標統稱為 “聯合商標 (associated marks)”。若某一商標與其他聯合商標有關聯,商標權人不得僅轉讓該單一商標,而須轉讓所有的聯合商標,除非能證明該些聯合商標的指定商品/服務無關聯。所有的讓渡必須向加拿大商標局登記。
在加拿大,商標授權的有效性係在於商標授權人是否可直接或間接的管控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因為商標權人的商譽與其商品/服務係息息相關的。一般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會依該商品或服務在市場的商譽來決定是否願意掏錢購買。
此外,根據加拿大商標法第50條規定,若商標授權人依授權內容有直接或間接的管控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則該被授權人在日後使用、行銷或展示與該商標相關的商品或服務時,即可被認定為「商標有使用」。這對加拿大這種重視「使用」的國家來說是不容忽略的。
以上為加拿大商標的一些基本概念,供有意申請加拿大商標者能事先做好完善的準備,以成功進軍加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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