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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確認抗凝血藥Plavix的長青專利有效

作家相片: 長曜長曜


加拿大最高法院於2008年11月6日確認Sanofi公司的一選擇性專利[1](selection patent,'875專利)有效,其專利保護範圍涵蓋轟動一時的抗凝血藥Plavix。Sanofi公司同時擁有一範圍更廣的原始同屬專利(genus patent,'777專利),其包含超過25萬不同種類的化合物。該較窄範圍的'875專利有部分額外的範圍。更特別的是,該'875專利請求了一右旋異構物(dextro-rotatory isomer),但之前的該'777專利只揭露出包括兩種不同異構物的外消旋酸鹽(racemate)。

 

很明顯地,Sanofi公司採用了長青策略(evergreening strategy),而在申請專利時不主張最早優先權。這可以讓該專利的獨佔期限不會隨同母案的中止日而消滅,而自實際申請日起重新來過。回顧本案,最高法院認為該專利僅是基於專利法下的新穎性和顯而易知性考慮後的結果,沒有創造出任何特例。即該系爭專利並沒有因為是基於長青策略而有所別。

 

一般而言,「長青專利」是合法的,但須取決於環境,其通常策略是企圖延續專利的排他權,此舉有違專利法的立法精神。專利法的目的原是藉公開專利權人的技術內容,給予專利權人一段期間(通常是20年)的技術壟斷,以鼓勵研究發展,促進產業進步,並使得在壟斷期限後,公眾得以製造或使用此專利技術。然而,一般認為「長青專利」是不正當的,其係用以侵害選擇性專利的教義(the doctrine of selection patents)。例如,若一選擇性專利(selection patent)係由他人所申請取得,而非原始同屬專利("genus" patent)的發明人或持有人所取得,其當初的新穎性或顯而易知性是一定會被考量到的,但相對於長青專利而言,因為其持有人為原始同屬專利的發明人或持有人,其之於該原始同屬專利的新穎性或顯而易知性很可能就不會被考量到,造成一法律漏洞。本案中,該法院認定該系爭專利已通過基於顯而易知性的檢驗,認定係爭專利與其原始同屬專利之間確實仍存在有「顯著重大的差異點」,且該差異點並不明顯,因此確認該專利有效。

 

長青專利之策略經常被醫藥業用來以不尋常的方式,例如產品更新,意圖延續同屬專利的壽命,一代又一代地排除他人製造同屬專利下的大部分物種。長青專利的取得牽涉到專利法的不同層面,其具體的做法是公司會在先對一產品取得一母專利。接著,在該母專利的壟斷期限快到期時,另外申請了一個基於該母專利而修訂延伸的一新專利。如此,當該母專利到期時,該新專利生效,使得別人仍無法製造同屬類型的產品。


 

[1]選擇性專利(selection patents):在某些主要是有關化學物質的情況下,可主張對某一選擇(selection)擁有專利。亦即,即使當某一類型的東西為已公知之事物,則仍可以對該類型中之特定物品或某一次分類之物品享有專利,惟須這物品相對於該整類物品而言具有特別的用處或利益(advantage)方可。該選擇發明乃對物之發明而非方法之發明。當然選擇發明於通過新穎性測試後,尚須具進步性或屬非明顯方可,亦即其用處須非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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