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權-恩惠期- 再發證及放棄宣示-專利標示-專利範圍之解釋示
加拿大專利制度特色
專利申請權:不限於發明人才有權申請專利,加拿大的發明無需發明人之讓渡即可直接以公司名義申請。
恩惠期:申請人的發明技術公開後的12個月內仍得以申請專利。
再發證及放棄宣示:加拿大允許專利核准後四年內提出再發證(Reissue)擴大專利範圍或提出放棄宣示(Disclaimer)以縮小專利範圍。
專利標示:加國專利法未要求產品必須做專利標示,但禁止對沒有專利之產品做專利標示。
專利範圍之解釋示:不同於美國,加拿大的專利申請過程中的檔案歷史不得用以在侵權訴訟中限制專利範圍之解釋。
發明定義
舉凡新的產品、製程、機械、製造及物質組成,或其改善,均可申請發明專利。
專利權期限
自正式申請案(complete application)之申請日起算20年
專利要件
新穎性(Novelty)、實用性(Utility)、非顯而易知(Ingenuity)
註: 已公開的發明在大部分國家中通常沒有資格申請專利,但加拿大允需發明公開後的一年內仍得申請專利
審查
加拿大專利申請後,該申請案的內容不會自動被審查。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日起5年內提出實體審查之請求,該申請案才會被進一步審查。逾期的話,該申請案即視為撤回。倘若超過期限,申請人可在特定時間內以書面的方式向專利局申請要求恢復該申請案。一旦進入實體審查階段,申請人最需要的做的事是就是「耐心等待」,因為審查程序可能會花上2年以上的時間。
專利申請案經審查認為有不符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專利要件的,將予以核駁。申請人可於期限內向專利局答辯,直到收到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或最終核駁(final objection)。
公開
專利申請案的內容於其申請日或其最早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對外公開,無論准駁。申請人亦可主動請求提早公開。
專利申請案公開後,若預期未來可能之競爭或希望在核准後立即開拓事業等例外情形下,專利申請人得申請優先審查,但需額外繳交費用。若申請案尚未公開,申請人無法請求優先審查。
一旦公開後,任何人發現相關先前技術都可提出異議(protest)來阻撓該申請案獲准。
對於已知悉該專利申請案已公開且仍就其內容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他人,申請人得於該專利申請案核准公告之後向其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年費
為維護專利權有效,專利權人必須逐年繳納專利年費。逾期,其專利權被視為放棄,但可於12個月內申請回復專利,但若超過12個月則不得再聲請回復。
行政救濟
當專利委員會作出最終核駁該申請案(final objection)時,申請人可向專利委員會(the commissioner of Patents)提出訴願(appeal),請求重新檢視審查委員的核駁理由。重新檢視(review)的工作是由一群資深專利局的官員所組成的專利訴願委員會(Patent Appeal Board)來執行。若委員會(the commissioner)仍拒絕核准專利,申請人可上訴到加拿大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Canada),或更進一步到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
再審查 (Re-examination of a granted patent)
專利核准後,任何人(包括專利委員會)若發現新的先前技術都可用以請求對該核准專利執行再審查。專利委員會將指派一再審委員會來執行,並核發請求項被撤銷、修正或保持原狀的證明(Certificate)。對再審決定不服者可上訴至加拿大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Canada)。
再發證及放棄聲明 (Reissue and disclaimer)
專利核准後,專利權人若發現專利有瑕疵或錯誤,可於核准後「四年內(有別於美國的兩年內)」請求再發證來擴大或改變請求項。或者,專利權人也可於核准後的任何時間提交一份放棄聲明書(Disclaimer),用以將部分或全部的請求項之範圍限縮。
專利標示(Patent marking and “patent pending”)
加拿大專利法不要求專利之物品必須要做專利標示,仍可請求侵權賠償。然而,將不具專利的物品標示為專利產品即屬違法。發明人若將發明產品標示以申請中(“Patent Applied for” or “Patent Pending”)等字樣,雖不具法律效力,卻可警告他人未來可能面臨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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