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於今年三月提出「綜合預算執行法案」,其中包含多項針對商標法重大的改革。改法案Bill C-31(綜合預算執行法案)已於2014年6月18日三讀通過,並已獲王室同意(Royal Assent)。
針對商標法的三大重要修改如下:
1. 商標註冊不再需要提交在加拿大境內有使用之證明。申請案一旦獲准,將於異議期滿後,核發證書。申請人不在需要提交使用宣誓或使用證據。日後,修法後的商標實行細則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商標第一次使用日期,但確切提交的時機目前尚未確認。
2. 加拿大將開始採用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商標申請的費用可能會因此而調漲。
3. 商標期限將由先前的15年調降至10年。
隨著這幾項重大修法,不難想像未來短期內可能會有些問題產生,希望日後的細則能提供商標申請人較清楚的指引。面對未來新法實施後可能產生的不確定性,及費用的調漲,我們建議申請人儘早提出申請。
編譯自Bull, Housser & Tupper LLP- Newsletters 2014-6-20
コメン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