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專利權被他人侵犯時,專利權人除了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之民事訴訟之外,還可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通常是地方智慧財產權局)申請行政查處,以維護自己的專利權。 這種行政查處的行動需要的流程和相關的文件如下:
(一)文件提交
1) 專利權人委託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其於專利權人為台灣人時需經台灣的法院公證;
2) 行政調處請求書;
3) 如果認為有必要對侵權人的侵權貨物申請扣押,需提交暫扣請求書,並繳納一定金額的暫扣擔保金;
4) 專利權人的權利證明,主要包括:
A、專利權證書,包括授權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該專利權如經歷無效或撤銷程式,且有變更專利內容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行政審查決定。如果是實用新型專利,則需要提供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發佈的證明該實用新型具有專利性的專利權評估報告;
B、專利仍在有效期的證明,如專利登記簿副本;
C、專利獨佔實施許可權人與專利權人作為共同原告一同提交專利侵權訴訟的,還應當提交獨佔實施許可合同。
5) 被請求人實施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證據,主要包括:
A、侵權人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即侵權行為的直接證據;
B、如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權產品,則可以先提供諸如被告在報刊上刊登的銷售其產品的廣告,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等間接證據,再以其他方式獲得侵權的直接證據;
C、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和使用者明知該產品是侵權產品而仍然進行銷售和使用的證據;
D、請求人就被控侵權產品與權利人專利權利要求書進行的對比,說明其技術特徵如何落入了權利人專利的保護範圍,從而構成對權利人專利權的侵犯。
6) 有關侵權人情況的證據,包括:侵權人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註冊資金、人員數、經營範圍等情況;如果侵權人是法人,需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記資料
(二)作業流程
立案→現場勘驗、將行政調處請求書送達被請求人→被請求人在送達之日起15日內答辯→轉送被請求人答辯書給請求人→開庭審理→作出決定
(三)所需時間
在文件齊備的情況下,立案通常可以在送件當天完成;現場勘驗(類似法院的證據保全)需智慧財產權局安排日期,通常可以在一個月內進行;開庭審理也同樣需在智慧財產權局安排日期,通常在立案後的3-6個月進行;如果雙方能夠在智慧財產權局的主持下達成和解協定,案件在6個月內可能解決,如果雙方不能和解又涉及專利無效問題,將使整個程式延長1-2
(四)特點
地方智慧財產權局作為行政機關,調處專利侵權案件只是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對於編制人員較少的局,調處程式必然受其他工作的影響,調處程式中的時限有一定的不確定性。而且當事人不服其處理決定,還可以向法院以其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所以通常智慧財產權局在一方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後,多數會中止審理,而且儘量希望雙方能夠和解。因此對於外觀設計及一些侵權十分明確的案件,採用智慧財產權局調處,會比較容易讓雙方達成協議,並儘早結案。
(五)行政查處之決定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7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對是否侵權進行認定,並且如果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針對損害賠償的部份,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專利侵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另案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
(六)後續流程
當事人對智慧財產權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被告(智慧財產權局)所在地的對專利糾紛案件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訴。作為行政訴訟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二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智慧財產權局決定,但又不在期限內起訴,也不停止侵權行為的,智慧財產權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