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並存雖然在某一些國家可以被接受,然而,在中國即便是兩件商標分屬於聯繫非常密切的關聯公司,如果在先商標所有人出具商標共存同意書,商標評審委員仍然不會允許兩件近似(相同)商標在相同、類似商品上共存,原因是商標權不僅是私權,還涉及到公眾利益。根據中國大陸相關部門的實踐及相關解釋,為避免造成公眾混淆,對於容易造成混淆的屬於不同權利人的商標,是不允許其共存的。為避免商標局駁回在後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只能通過轉讓程式以使得兩件商標屬於同一主體。
申請人可以將在先商標轉讓至在後商標權人,也可以將在後商標轉讓至在先商標權人。此外,申請人也可以考慮通過轉讓程式將商標轉化為共同所有商標,之後兩家公司再進行內部協商以確定商標的使用方式等等。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須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併轉讓至受讓人,否則,單件的商標轉讓申請將不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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