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往往不是一夕形成的,而是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錢、精力與時間去行銷及維護。也因如此,相較於一般商標,著名商標所受之保護的範圍更為廣泛。各國法律或國際公約均對著名商標提供特殊的保護規定,而我國亦不例外。現行商標法除第23條第1項第12款明定防止他人註冊著名商標的規定外,第62條第1款亦有阻止他人使用的規定,且在2011年另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以使整個保護體制更完整。我國認定商標是否著名,是以國內消費者之認知為準,所以商標權人在主張商標是否為著名時,應檢送該商標於國內使用的相關證據,例如:商品/服務銷售發票、行其銷售數額、市場佔有率等資料或國內外之廣告資料等。
大陸地區所稱之馳名商標等同我國的著名商標。而隨著大陸經濟起飛及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他們在2001年將馳名商標的認定及保護規定於商標法中。其商標法除第13條對於未註冊及已註冊之馳名商標有保護外,同法第14條更明文規範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種種因素,包括:(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兩岸目前對著名商標之認定,都採取被動認定方式,一般都是在商標註冊爭議或侵權個案中,由當地行政機關或法院加以認定。所以,建議商標權人平時應收集並保留商標的相關證據,以備日後若商標遭到挑戰時,可藉由提供該些證據維護其商標權。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