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的種類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三種。外觀設計類似於台灣的新式樣專利,不同的是,中國外觀設計與實用新型同樣採登記制,係不用經過實質審查。中國專利申請的一大特色是其復審制度,如果專利申請被「專利審查部門」駁回,可以轉而向「專利復審委員會」啟動專利復審程序來救濟。
專利復審委員受理復審請求後會先經過「形式審查」,然後將復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後的申請文件)連同原申請案卷一併送交作出駁回申請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原審查部門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前置審查意見書”。前置審查意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A).復審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銷原駁回申請的決定。B).復審請求人提交的申請檔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請檔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礎上撤銷原駁回申請的決定。C).復審請求人陳述的意見和提交的申請檔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駁回申請的決定被撤銷,因而堅持原駁回申請的決定。其中,原審查部門針對修改後的權利要求重新進行檢索以後,在增加新的對比檔的基礎上堅持駁回決定的,會根據新的對比檔(必要時結合原有對比檔)詳細寫明堅持駁回的意見。
根據上述,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中同意撤銷原駁回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直接作出撤銷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通知復審請求人,並且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批。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中堅持原駁回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成立合議組進行審查。合議組審查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議組會發出“複審通知書”,通知複審請求人:A).復審決定將維持原駁回決定;B).需要復審請求人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修改申請文件,才有可能撤銷原駁回決定;C).需要復審請求人進一步提供證據或者對有關問題予以說明;D).需要引入駁回決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
復審請求人應當在收到復審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答覆。合議組經審查後作出「復審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會將復審請求的審查決定書送交復審請求人。復審決定有兩大類,一種是「撤銷原駁回決定」。專利申請將恢復到作出駁回決定前的狀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原審查部門應當執行專利複審委員會的決定,不得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作出與該複審決定意見相反的決定。另一種是「維持原駁回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原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起訴的,復審決定生效。專利申請人向法院起訴的,根據法院管轄權的相關規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根據法律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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